中国地震局地质研究所科研人员学术道德规范

关于印发《地质所科研人员学术道德规范》的通知

震质人发〔2011〕180号

所属各部门:

为鼓励地震科技创新,促进学术繁荣,强化地质所科技人员的学术诚信意识,保持学术道德操守,参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地质所科研人员学术道德规范。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中国地震局地质研究所科研人员学术道德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术道德规范是科研人员应遵循的基本准则。为鼓励地震科技创新,促进学术繁荣,强化地质所科技人员的学术诚信意识,保持学术道德操守,参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我所从事科技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全体科技人员、博士后合作研究人员等;也适用于以地质所名义从事科技活动的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等。

第二章基本学术道德规范

第三条  科研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社会公德,在科研活动中,坚守严谨和诚信原则,遵循下述学术规范:

(一)尊重已有研究成果;引用、转引他人成果必须注明出处;本人研究成果主要或实质部分不得以引用内容构成。

(二)合作研究成果发表前应经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对研究成果负责,合作研究主持人对研究成果整体负责。

(三)各类学术评价中,应遵循公正、客观、全面、准确的原则,严谨给出专业评价。

(四)有义务秉持科学态度普及科学技术知识,传播科学思想、科学方法。

第四条  科研人员不得有下述学术道德不端行为:

(一)捏造、篡改实验数据、结论或所引用的资料。

(二)抄袭他人成果、剽窃他人学术观点、学术思想、实验数据或野外考察数据。

(三)不如实填报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

(四)在未参加实际研究、撰写工作的科研成果或论著中署名;未经被署名人同意而擅自署其名。

(五)研究成果发表时一稿多投或重复发表。

(六)夸大科研成果价值;对应经而未经学术同行评议的研究成果向媒体公布。

(七)滥用科研经费或利用科研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

(八)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三章处理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地质所科技委员会兼具学术道德委员会职能职责,负责评估地质所学术道德方面的方针、政策和存在的问题,接受对学术道德问题的举报,对有关学术道德问题进行独立调查,并向所长办公会议提供明确的调查结论和处理建议。

第六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由所科技委员会委员组成,主任由所科技委员会主任担任,组成人员应考虑学科分布;必要时成立独立的临时工作小组,负责学术道德问题的调查,并向学术道德委员会提出认定报告。

第四章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和认定

第七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鼓励实名举报,由举报人向所学术道德委员会举报。

(一)所学术道德委员会在接到举报后,根据举报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查询,在15个工作日内,对于可能涉及学术不端的行为进行调查。

(二)参与调查的人员不应与被举报人或举报人存在亲属等密切关系。举报人和被举报人有权申请有关人员回避。

(三)正式调查应分别听取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陈述,并于60个工作日内完成事实认定,形成书面调查报告,提交所学术道德委员会。

(四)所学术道德委员将书面调查报告送达举报人和被举报人。送达后5个工作日内,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对报告的不同意见。

(五)所学术道德委员会在以上调查工作基础上进行审议,做出事实认定与处理建议,结果须以无记名方式经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通过。

(六)参与调查的所有人员在受理举报和调查过程中,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并须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举报人、被举报人和证人。



第五章处理和申诉

第八条  被举报人经认定确有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的,所学术道德委员会视其行为和情节做出相应的处理建议。

(一)处理方式包括:责令向有关个人或单位公开赔礼道歉、补偿损失;暂缓职称、职务晋升及其他学术资格晋升;撤销获得的有关奖励或其他资格;取消研究生导师岗位资格;予以警告,记过,降级,撤职,解聘,开除等行政处分。

(二)行政处分决定由所长办公会通过;处分决定书送达被举报人。

第九条  被举报人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诉,申诉期内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条  对恶意诬告者,经所学术道德委员会调查核实,参照第九条做出相应处理。

第十一条  科研人员如触犯国家法律、法规,有关部门将移送国家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规范由所人才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