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震局地质研究所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地质所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 以及国家和北京市有关交通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二条  贯彻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相关所领导代表地质所与上级管理部门签订年度《交通安全责任书》,后勤服务中心主管领导负责组织实施工作。

第三条地质所安全委员会(简称“安委会”)负责地质所交通安全的组织领导及具体实施工作。

第三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  安委会关于交通安全方面的职责:

1.负责交通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全体职工遵纪守法意识和交通安全的自觉性,落实地质所交通安全责任制。

2.贯彻执行国家和北京市关于交通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制订地质所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监督检查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对各职能部门的交通安全情况进行日常性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减少或避免交通事故。

3.每季度定期、节假日以及重大政治活动期间,对所车队的交通安全情况及使用的机动车辆进行安全检查。通过监督检查,确保使用的机动车辆符合北京市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中规定的上路标准。

4.负责机动车的登记工作和机动车的审验工作。

5.负责地质所工作区域内交通违章和交通事故的处理;协助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对地质所职工在社会道路上交通违章和交通事故的处理。

6.配合交通安全管理机关和地区安委会到地质所进行的安全监督检查和验收工作以及交通安全管理机关和地区安委会组织的其它活动。

7.负责地质所的“三包一处理”,即包职工的安全教育、包安全检查、包不出或少出违章事故。一旦出现事故,确保按规定进行及时处理。

8.对园区内的停车位、行车路线进行规划,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五条  各职能部门关于交通安全方面的职责:

1.负责对本部门职工进行交通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不断提高本部门职工遵纪守法意识和交通安全的自觉性,落实与地质所签订的《年度安全目标责任书》的工作和部门交通安全责任制。

2.贯彻执行国家和北京市关于交通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地质所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监督检查部门交通安全情况,发现问题应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减少和避免交通事故。

3.负责本部门的“三包一处理”,即包职工的安全教育、包安全检查、包不出或少出违章事故,一旦出现事故,积极协助地质所安委会进行事故处理。

4.配合交通安全管理机关和地区安委会以及公司组织的安全监督检查和其它交通安全活动。

第四章  宣传和教育

第六条 安委会成员应充分利用地质所的各种会议对干部和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及时通报地质所安全情况,并布置落实安全工作。

第七条  安委会应利用地质所计算机信息网络、通讯、黑板报、宣传画、交通巡全答卷等多种形式和手段,开展经常性的交通法规、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活动。

第八条 地质所领导、各职能部门经理应充分重视交通安全工作,按照安委会的要求落实对职工的交通安全教育,带领职工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安全方面的有关制度,组织职工开展交通法规的学习培训,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遵守交通法律法规的自觉性。

第五章相关规定

第九条 机动车辆管理规定

1.安委会应对地质所机动车辆进行统计备案,新购车辆应有安委会签字,以便备案管理。

2.地质所机动驾驶员应与安委会签定《交通安全责任书》, 并服从地质所安委会的管理。

3.地质所公务用车应建立行驶记录,以实现对责任处罚的追溯。因无行驶记录或管理责任不落实等原因造成责任处罚难以追溯的,责任处罚由部门主管承担。

4.地质所机动车驾驶员应爱护车辆,并负责车辆的日常维护保养。安委会每季度定期进行车辆安全性能及交通安全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预防事故发生。

5.机动车出长途或到山区危险地带的,应避免疲劳驾驶,防止发生事故。

6.机动车驾驶员严禁酒后开车、疲劳驾驶等违章行为。

7.公务车发生重大、特大交通事故,当事人或部门主管应在24小时内向地质所安委会报告,安委会接到报告后应向地质所领导及时汇报,并代表地质所与交管部门接洽,配合交管部门对事故的处理。

第十条 机动车院区内行车、停车的规定

1.需停放在园区内的地质所公务车及职工私有车辆应到安委会登记备案,并办理《机动车车证》。

2.到园区内临时办事的外部机动车辆的停放和通行,需执行门卫登记规定。

3.停车时应在停车位内停放,服从保安人员的安排,保持道路的畅通。如在园区内发生车辆碰撞、刮蹭、损坏或丢失,安委会主管人员应妥善处理或及时报案,减少和避免园区内交通事故的发生。

4.在院区内行驶车辆,应按交通标识规定行驶。

第十一条 非机动车辆管理规定

1.非机动车辆包括自行车、三轮车。

2.执行北京市制定的《行人交通行为规范》和《骑车人交通行为规范》,维护社会公共秩序。

3.园区内行车应注意安全,确保在院区内不发生交通违章行为和事故。

4、园区内停放非机动车辆应存入找定地点,不得随意乱放。楼道、办公室等工作区域禁止存放非机动车辆。

第六章  奖励与责任处罚

第十二条  设立综合安全奖,对认真执行国家和北京市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以及地质所有关安全方面的管理制度,无安全责任事故发生,无交通违章扣罚分数的有关部门和准驾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  地质所领导及部门负责人应认真履行职责,因玩忽职守或渎职给地质所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应由所办公会做出对当事人的行政处罚,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地质所各级领导及全体职工违反本制度相关规定,应视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院区内禁止练习机动车辆,违反本规定的,对当事人或“定人定车”制中规定的责任人处以200元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赔偿直接损失外,视情节轻重处以500—1000元罚款。由安委会通知人力资源部和财务部从当月工资中扣除。

第十六条月当出现非司机开车、酒后驾车等严重违章行为,地质所接到通知书后,视情节轻重对当事人或有关责任人处以200--500元罚款,并由安委会主管人员通知人力资源部和财务部从当事人或责任人工资中扣除或向责任人直接扣罚。造成的经济损失,原则上应由当事人或责任人承担。

第十七条 驾驶地质所机动车辆发生一般性交通事故,负同等以上责任的,接到通知书后,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处以200~1000元罚款;属地质所驾驶人员责任的,对当事人的处罚按交管部门裁决的事故损失的同等数额予以罚款。并由安委会主管人员通知人力资源部和财务部从责任人工资中扣除或向责任人直接扣罚。

第十八条 当驾驶地质所机动车辆发生重大、特大交通事故时,应在24小时内向地质所书面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主要经过和现场情况,并按照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按公司《工伤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当接到交管部门的《违章通知书》(含非机动车、行人), 除实施上述处罚外,安委会应在地质所内部予以通告。

第二十条未按园区交通标识规定行车或停车的,对责任人处以5—10元罚款。发生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人承担,并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处以200—1000元罚款。罚款由安委会主管人员通知人力资源部和财务部从责任人工资中扣除或向责任人直接扣罚。

第二十一条  未达上路标准的车辆应及时修理,逾期未修理的,对责任人处以200—500元罚款,由安委会主管人员通知人力资源部和财务部从责任人工资中扣除。

第二十二条 非机动车辆应存入指定地点,停车落锁。对职工违反规定在楼道和办公室等存放自行车辆的,每查出一辆,对部门负责珍和当事人分别处以50元罚款,并由安全办主管人员通知人力资源部和财务部从当事人工资中扣除。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安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